這是勞保局勞工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61號總統令公布修正勞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二十九條之一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以上我有特別標註的條文是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令公布的。
  本人特地走訪幾家金融機構,詢問結果是100%金融機構的櫃台辦事員都不知有此法令?甚至有的高階主管也不知!
  所以應該大部份民眾也不知道有此法令!
  請諸位卡債朋友,以後若是有收到銀行催繳通知單一定不要隨便丟棄,因為這將是您的救命符,請妥善保留,等以後要辦勞保月退、國民年金月退時只要出具銀行催繳通知單,正本影印皆可〈有多家卡債銀行催繳通知最好都準備〉
  勞保局將出具證明公文,民眾只有要持此公文向您要撥入月退金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可延用舊有帳戶〉但是須要把帳戶的錢全部提清。
  開完專用帳戶後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至於勞退金領全退者不適用此法令,可拿銀行催繳通知單向勞保局請領現金指名支票。
  有一點需要注意曾經有申請勞工貸款的未繳清,申請全退者勞保局會從您的退休金直接扣除〈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勞工貸款是向勞保局借貸,不是銀行,只要符合勞貸條件,有卡債問題一樣可貸*
  月退者要如何扣除我目前還沒資訊,煩請知道的可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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